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 > 雅成案例雅成案例
雅成亲办案例|儿子卖了我的房子还债,我该怎么办?
放大  缩小  默认
作者: 发布于:2022/7/3 22:56:43 点击量:

案号】2018)吉01民终4155

审理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交付房屋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与柏某为夫妻关系。二被告之子向案外人周某借款,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之子因无力偿还欠款,与原告张某协商出卖案涉房屋。张某向二被告之子交付房款28万元,而后于201789日,张某与二被告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后二被告拒绝履行合同。

张某以李某、柏某为被告,向榆树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腾迁。

【案件焦点】

李某、柏某之子自行与张某协商出卖案涉房屋并收取房款的行为,是否对李某与柏某发生法律效力?

【服务过程】

雅成律所代理被告李某与柏某,考虑到二位委托人是年迈的老人且因为儿子将案涉房屋出售,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雅成律所对其有所照顾,并安排温和且耐心的律师为其服务。

根据委托人陈述,案涉房屋的出售价格低于本地区其他房屋价格,主办律师设计诉讼策略,当庭提出反诉,房屋买卖价格构成明显过低,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合同;并申请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鉴定,希望以此给对方施加压力,创造本案调解的机会。但是由于当事人调解时提出的条件过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失败。律师对案涉房屋评估价格与专业房屋评估专业人士沟通,认为价格尚不构成明显过低,没有达到显失公平,可以撤销合同的程度。为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更大的费用损失,经与委托人沟通协商后,撤回反诉和评估申请。

 

【法院观点】

(一)李某、柏某在其子已经收取了张某房款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李某、柏某同意出售案涉房屋并认可其子已代收房款。

(二)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柏某可使用案涉房屋至201871日,现该期限已届满,张某要求李某、柏某交付案涉房屋,符合约定,应予支持。

(三)李某、柏某上诉主张其未收到购房款不应当交付案涉房屋,与其陈述相矛盾且与双方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案涉房屋迁出。

【雅成律师评析】

若委托人之子收取房款并个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于二位委托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本案委托人为避免购房人向其子索取房款,委托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这一行为视为对其子出售案涉房屋的追认,即便其没有收取房款,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雅成律师风险提示】

房屋买卖是大事,雅成律师建议无论购房人还是售房人,都要谨慎对待,对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问题的约定审慎对待同时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应当依法履行,避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段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