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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成说法|何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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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明欣 发布于:2023/5/17 8:23:38 点击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根据体系解释,所谓“结算和清理条款”,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后,各方对权利义务的安排。实践中对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律依据

1.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

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可见,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2.  来自阿尔法法律数据库对《民法典》五百六十七条的立法解读: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条款的效力终止,但是,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因为这些条款本身就涉及对合同终止后事务的处理,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此种约定。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金和定金的约定也可以被认为是结算和清理条款。   应当注意的是,与解决争议方法有关的仲裁、选择适用法律、选择管辖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1.惠阳惠兴实业有限公司、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与润杨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惠阳松涛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09号】

法院观点:

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责任条款是当事人对可能出现的违约事项对应的补偿方式作出的约定,其作用在于当违约事实发生后对各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清理和结算,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清理和结算条款。

2.福建金诚丰担保有限公司与林炳文、石惠珍、林俊昕服务合同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321号】

法院观点:

根据《交易服务合同》第三条第(二)项,“乙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甲方解除该合同的,乙方无权要求丙方(即金诚丰公司)退还购房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就纠纷处理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就甲乙双方的纠纷作出相关裁决并执行完毕后,乙方有权要求丙方退还购房保证金”。这也是典型的合同结算条款。

虽然本案涉案的是保证金条款而非违约金条款,但二者都是结算条款,都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未就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情况,因此该类约定应当继续适用。